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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色氨酸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73-22-3
分子式:C11H12N2O2
分子量:204.22

L-色氨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色氨酸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酶法生产制得的L-色氨酸。产品广泛用于医药、食品、化工等行业。
分子式:C11H12N2O2
分子量:204.23
CAS号: 73-22-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04 化学试剂 酸碱指示剂PH变色域测定通用方法
GB/T5009.7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19l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
中国药典 2015年版
日本味之素 AJI97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本品为本品为白色至黄白色晶体或结晶性粉末。无臭或微臭,长时间光照则着色,与酸在暗处加热较稳定。与其他氨基酸、糖类、醛类共存时极易分解。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3.4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含量,% 99.0~101.0
透光率,% ≥95
比旋光度[α]20D(干态),0 -30.5°~-32.5°
pH值      5.5-6.4
氯化物,% ≤0.02
干燥失重,% ≤0.2
炽灼残渣,% ≤0.1
铁盐(以Fe计),% ≤0.002
铵盐(以NH4+计),% ≤0.02
硫酸盐(以SO42-计),% ≤0.02
重金属(以Pb计), mg/kg ≤10
砷盐(以As计),mg/kg ≤1
其他氨基酸 不得检出

4 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规定的三级纯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溶液,按GB/T601,GB/T 602,GB/T 603规定制备。
4.1 感官检验
将样品撒在白色滤纸上,目测其颜色、性状,品尝其甜味;将样品投入水、乙醇、丙酮溶液中观测其溶解性。
4.2 含量的测定
按附录A.1规定执行。
4.3 透光率的测定
按附录A.2规定执行。
4.4 比旋光度的测定
按附录A.3规定执行。
4.5 pH值的测定
称取试样 5.00g,精确至 0.01g,用无二氧化碳的蒸馏水溶解并定容至 100mL,摇匀。分别使用已经校准好的 pH 计,测量。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两位小数。
4.6 氯化物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则0801的规定测定。
4.7 干燥失重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则0831的规定测定。
4.8 灼烧残渣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则0841的规定测定。
4.9 铁盐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则0807的规定测定。
4.10 铵盐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则0808的规定测定。
4.11 硫酸盐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则0802的规定测定。
4.12 重金属(以Pb计)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则0821的规定测定。
4.13 砷盐(以As计)的测定
按GB/T 5009.76的规定测定。
4.14 其他氨基酸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一五年版四部通则0502的规定测定。
4.15 净含量的检验
按JJF 1070-2005的规定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以每个罐次为一批。
5.2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附有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
5.3 每一包装为一件数,总件数n≤3时,取样数为每件取样;总件数4~300时,取样数为 n +1;总件数n>300时,取样数为 n /2+1。取样制备有清洁、干燥、具有密闭性和避光性的样品瓶,瓶上贴有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和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名。取样时应用清洁适用的取样器,伸入每件包装的四分之三深度处,取足够量的样品等量混匀后,装入样品瓶或袋中。每批产品取样2份,每份样品应为100克,一份送化验室检验,另一份应密封保存留样库。
5.4 如果在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加倍取样件数,重新取样品进行检验,产品复检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产品复检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若作为食品添加剂,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用于医药和化工应符合相关国家要求。
6.2 包装
用于医药和化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要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要求。
6.3 运输
运输、装卸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污染和破损。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资混装。产品在运输中应防止雨淋和曝晒。
6.4 贮存
产品存放在通风、干燥处,严禁与本品可发生反应的物品接触。
6.5 保质期
在标准规定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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