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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乙基二异丙胺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00kg/桶
最小购量:1
CAS:7087-68-5
分子式: C8H19N
分子量:129.24

N,N-二异丙基乙胺检测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N,N-二异丙基乙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用以合成法生产的N,N-二异丙基乙胺粗品,经精馏提纯制得的N,N-二异丙基乙胺成品,该产品主要用于多肽、抗癌药物、蛋白质、核苷酸合成中的溶剂和催化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3 分子式、分子量与结构式
分子式:C8H19N
相对分子量:129.25
结构式: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要求
无色透明或浅黄色液体,无机械杂质。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纯度(N,N-二异丙基乙胺),% ≥99.0
水分,% ≤0.3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查
取本品 50 ml 置 100 ml 的量筒中,在明处观察,本品应为无色透明或浅黄色液体,无机械杂质。
5.2 水分
5.2.1 方法提要
采用全自动微量水分测定仪分析测定,本测定方法基于卡尔——费休库仑法原理。
5.2.2 仪器
a) SF101 型微量水分测定仪或同等性能的全自动微量水分测定仪;
b) 微量进样器:100 μL
5.2.3 测定
根据仪器使用说明书以体积法测定。
5.2.4 结果
以三次平行试验数据作为分析结果。
5.3 纯度测定
5.3.1 方法提要
用气相色谱法,在选定的工作条件下,用氢火焰检测器,采用面积归一法定量。
5.3.2 仪器
a) 气相色谱仪:配有分流装置及具氢火焰(FID)检测器的任何型号的气相色谱仪;
b) 毛细管柱:SE-54 30 m×0.25 mm×0.5 μm;
c) 检测器:氢火焰(FID)
d) 微量进样器:1μL
5.3.3 色谱仪的操作条件
本标准推荐的典型操作条件:
柱温:130 ℃
检测器温度:230 ℃
汽化室温度:230 ℃
载气流量:30 mL/min
氢气流量:30 mL/min
空气流量:30 mL/min
分流比:50:1
灵敏度:109
进样量:0.2 μL
5.3.4 结果计算:
N,N-二异丙基乙胺纯度按式⑴计算
Ai
Xi=-----------…………………………………⑴
∑Ai
式中:
Xi——i 组分的质量百分含量,%;
Ai——i 组分的峰面积,%;
∑Ai——表示色谱峰面积总和。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6 检测规则
6.1 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的检验部门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 N,N-二异丙基乙胺符合本标准,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6.2 抽样
按照 GB/T 6680 的规定进行,用采样管抽取不少于 500 mL 的样品。所取样品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次、抽样日期、采样人姓名。一瓶进行化验,一瓶避光保存。
6.3 判定规则
判定结果按 GB/T 8170 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 用户验收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当供需双方对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请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粘贴明显、清晰、牢固的标志。并符合 GB 190 的规定,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主要成分和产品标准号。
7.2 包装
产品采用 50 L、200 L 的闭口塑料桶或钢桶或按客户要求进行包装。包装时充氮气保护并密封,不可与空气接触。
7.3 运输
严格执行有关危化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严禁与强酸、强氧化剂、食用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暴晒、雨淋。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7.4 贮存
产品应全密封避光贮存,保持低温,防止湿气渗入。
7.5 复测期
在符合本标准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本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逾期可按本标准重新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仍可继续使用。
8 安全
8.1 本产品对呼吸系统、眼结膜和皮肤有刺激作用,操作人员须经专门的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8.2 建议做好以下防护工作:
a) 呼吸系统防护:或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自给式呼吸器。
b)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c) 手防护:戴防化学品手套。
d)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15 分钟,就医。
e) 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 15 分钟,就医。
f)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有困难时给,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g) 食入:误服者用水漱口,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h) 灭火方法: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i) 其它: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定期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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