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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酸质量检测

规格:99.5%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57-00-1
分子式:C4H9N3O2
分子量:113.1

肌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肌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肌酸的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20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283-1986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eqv iSO
760:1978)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3 要求
产品控制项目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的性能要求
表 1
项 目 指 标
外观 白色颗粒
肌酸 % ≥99.0
水份 % ≤1.0

4 试验方法
4.1 仪器与设备
4.1.1 天平:鉴别力域为 0.1g,0.0001g;
4.1.2 微量进样针;
4.1.3 具塞比色管;
4.1.4 水份测定仪 WS-2 或同类型号;
4.1.5 高效液相色谱仪
4.1.6 色谱柱:ODS C-18 柱,粒径 5μm,内径 4.6mm,柱长 250mm;
4.2 试剂和材料
4.2.1 试验用水:应符合 GB/T 6682 一级水的规定;
4.2.2 甲醇:色谱纯;
4.2.3 流动相:甲醇:水=40:60;
4.2.4 α-甲基胍乙酸-水合物(肌酸-水合物)标准品:纯度不低于 99.0%;
4.2.5 标准贮备溶液:准确称取α-甲基胍乙酸-水合物(肌酸-水合物)标准品 0.500g(4.2.4),用水溶液并定容至 100mL,此标准贮备溶液的浓度为 5.0mg/mL。4℃保存。如溶液出现沉淀或浑浊,应重新配置;
4.2.6 标准系列溶液:用水将标准贮备溶液(4.2.5)分别稀释至 0,100,200,400,600,800,1000μg/mL,临用时配置。
4.3 外观测定
 于具塞比色管中,加入实验室样品,在日光灯或日光下目测。
4.4 肌酸含量分析步骤
4.4.1 试样溶液的制备
称取 0.030g 试样,精确至 0.0001g,用水溶解并定容至 100mL。
4.4.2 测定
4.4.2.1 色谱分离条件
⑴检测器波长:220nm;
⑵流动相:甲醇和水;
⑶流速:0.5mL/min;
⑷进样量:5μL。
4.4.3 定量
 用进样器分别吸取 5μl 标准系列溶液(4.2.6),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在上述色谱分离条件(4.4.2.1)下测定标准系列溶液的响应峰面积。以响应峰面积为纵坐标,标准系列溶液的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或计算回归方程。
 吸取 5μl 试样溶液(4.4.1)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在上述色谱分离条件(4.4.2.1)下测定试样溶液的响应峰面积,依据测定的响应峰面积,在标准曲线上查出(或由回归方程计算出)试样溶液中肌酸-水合物的浓度。
 在上述色谱条件下,α-甲基胍乙酸-水合物(肌酸-水合物)的出峰时间约 4.7min。
4.4.4 结果计算
试样中肌酸-水合物的质量分数 X,按式(1)
       C×100
X=------------×100•••••••••••••••••••••••••••(1) A
      M×10^6

4.5 水分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库伦法水分测定仪:配有电解电极和检测电极等,示值误差:10μg~1000μg水,≤3μg 水;大于 1000μg 水,≤0.3%。其他能满足分析要求的库伦法微量水分测定仪也可使用。
4.5.1 分析步骤
加入电解液,按仪器说明书调节仪器,当仪器进入工作状态后,按仪器说明书要求进行标定。
取 50μg 或者适量样品,注入水分测定仪中,待反应完毕后在显示屏上读取水的质量或者直接读取质量分数值。
4.5.2 结果计算
若读取的是水的质量,则水的质量分数 ω1,数值以%表示,按式(2)计算:
ω1=m1/ρV×10•••••••••••••••••••••••••••••(2)
式中:
m1——水分测定仪显示屏上的读取的水的质量的数值,单位 μg;
ρ——测定温度下的试样密度的数值,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V——试样体积的数值,单位为微升(μL)
4.6 允许差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值应不大于0.8%。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
产品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
5.2 抽样
 产品每批应不大于 20t,按 GB/T 6678 和 GB/T 6680 规定采取样品。采样数量不得少于1Kg,混匀后分装于清洁、干燥、密封的两个容器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采样人等。一份样品供检验,一份留样备查(留样期 6 个月)
5.3 判定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两倍量包装中采样进行复检,复检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是判定为合格,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则判定该批产品部合格。
5.4 仲裁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据本标准进行仲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牢固的标签,标签内容符合 GB15258 的有关规定,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批号)、本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标志等,警示标志按GB190 中的规定执行。
6.2 包装
每袋净重 50 士 0.5kg 或 20 士 0..2kg,每批产品的每袋平均净重不得低于 50.0kg 或 20.0kg。
6.3 运输
本产品属危险易燃品,具有一定腐蚀性,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在日光下曝晒、雨淋,严禁明火。
6.4 贮存
储存于阴凉、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 10℃。保持容器密封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应与氧化剂、食用化学品等分开存放,切记混储。储区应备有相关的消防器材及泄露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产品在避光、密封、阴凉干燥条件下、保质期为两年(从生产日期起计算)。

7 安全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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