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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甲氧基乙基)苯酚质量检测

规格:99%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
CAS:56718-71-9
分子式:C9H12O2
分子量:152.19

对-(2-甲氧基乙基)苯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2-甲氧基乙基)苯酚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2-甲氧基乙基)苯酚。本标准规定的产品是药物前体美托洛尔的重要中间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G/T 2235-1991 聚酰胺熔点测定方法
GB/T 6283-2008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3 产品的分类
对-(2-甲氧基乙基)苯酚,又名对羟基苯乙基甲醚。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呈白色结晶。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净含量
产品净含量的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每批产品净含量应不少于标
注净含量。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目视检验。
5.2 鉴别
HPLC:主峰的保留时间与工作标准的一致。测试方法同下述杂质含量(HPLC)测定。
5.3 含量和总杂质的测定(GC)
方法提要
用气相色谱法分离,非校正因子面积归一化法定量。
测定条件
柱:HP-5,30m×0.32mm×0.25um;
仪器:SP-6890
温度:汽化室 260℃
 检测室 280℃
 程序升温:100℃保持 5 分钟,然后以 15℃/分的速率升温至 250℃,保持 10 分钟。
进样量:0.4ul。
溶液配制:0.1g 样品溶于 10ml 三氯甲烷。
表1 理化要求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鉴 别
HPLC:主峰的保留时间与工作标
准品一致
含 量(GC), % ≥99.0
总杂质含量(GC), % ≤1.0
熔 点, ℃ 41~45
水 份, % ≤1.0
单个杂质含量(HPLC), % ≤0.1
总杂质含量(HPLC), % ≤0.2
澄清度(溶于甲醇和 3-氯-1,2-环氧丙烷) 澄清
5.4 熔点
按 HG/T 2235-1991 规定进行。
5.5 水分
按 GB/T 6283-2008 规定进行。
5.6 单个杂质含量和总杂质含量(HPLC)
色谱系统
柱:C18 柱 250×4.6mm,5um 或类似柱,检测器波长 275nm,柱温 30℃,流速 1.5ml/min。
流动相:称取 3.9g 醋酸铵,加 810ml 水溶解,加 2.0ml 三乙胺,10.0ml 冰醋酸,3.0ml 磷酸(85%)和 190ml 乙腈,混匀。
样品溶液和标准溶液配制
精密称取样品 0.05g 于 50ml 容量瓶中,加流动相溶解并稀释至 50ml。
精密称取标准 0.05g 于 50ml 容量瓶中,加流动相溶解并稀释至 50ml。
测试:样品溶液和标准溶液各进样 20ul,保持 30 分钟,按非校正面积归一化法计算
有关物质的含量,单个杂质应≤0.1%,总杂质≤0.2%。
5.7 澄清度
按下表配制的溶液应澄清,无异物。
溶液状况 溶液名称 样品量(g) 溶剂量(ml)
全溶 甲醇 1.0 10~30
全溶 3-氯-1,2-环氧丙烷 1.0 10~30
5.8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连续生产24h的产量为一批。
6.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按10%(总桶数)取样,每次取样量不应小于1kg。所取样品应存放于无杂质的玻璃瓶或塑料袋中,并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取样日期等供检验和保存。
6.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鉴别、含量(GC)、熔点、水分、总杂质含量(GC)、澄清度、单个杂质含量和总杂质含量(HPLC)。
6.5 型式检验
6.5.1 一般情况下,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变更主要原辅材料;
b) 更改关键工艺;
c) 国家质量监督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5.2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
6.6 判定规则
产品由生产厂家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部门对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的产品,需加倍重新取样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即为不合格产品。
6.7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 6.2 规定加倍重新取样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6.8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漏损,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9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7 标志、标签、运输和包装
7.1 标志
产品包装件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全称和厂址、产品型号、名称、注册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产品合格证、执行标准号等。
7.2 包装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的铁桶或塑料桶中。铁桶装量每桶净重为 50kg 或 200kg,允许负偏差小于 0.50kg。50kg 铁桶内附环氧化树脂涂层,用 PE 袋包装;200kg 铁桶内附环氧化树脂图层,直接包装。塑料桶内用 PE 袋包装,装量每桶 50kg,允许负偏差小于 0.50kg。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小心轻放,运输车辆应有顶盖或蓬布。
7.4 贮存
 产品贮存时不得直接在阳光下曝晒或雨淋,不得与污染物质放在一起,更不能和易燃品堆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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