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哌啶甲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4-哌啶甲酸的指标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中国药典》2015 版 第四部通则 051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中国药典》2015 版 第四部通则 0702 非水溶液滴定法
《中国药典》2015 版第四部通则 0831 干燥失重测定法
3 名称、分子式
名称: 4-哌啶甲酸 Isonipecotic acid
分子式:C6H11NO2
相对分子质量:129.16
4 要求
4.1 外观要求
本品为无色至浅黄色液体
4.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理化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外观 无色至浅黄色液体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除另有注明外,均使用分析纯试剂和 GB/T 6682 中规定的水。
5.1 外观
取样品适量置于比色管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样品的外观。
5.2 原料残留
《中国药典》2015 版 第四部通则 0512 高效液相色谱法。
5.3 固含
依据《中国药典》2015 版第四部通则 0831 干燥失重测定法进行测定。
6.检验规则
6.1 组批
一定生产周期内经过一系列加工过程所制得的质量均一的一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和留样
6.2.1 抽样
在包装物的不同部位(上部,中部,下部不得少于三个取样点)取样,将所取样品混合后,放在相应材质的容器内,封口,贴好分样标签、留样标签。
6.2.2 留样
将所留样品混匀后密闭保存于包装袋中,粘贴标签,并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取样日期。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应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逐批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含量、干燥失重、甲苯残留。
6.5 判定规则
6.5.1 经检验,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原料残留(4-吡啶甲酸) ≤0.5%
固含 ≥45%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系统及组成材料应有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c)产品批号;
d)生产日期、复验期;
e)毛重、净重
7.2 包装
本品包装为聚乙烯塑料桶或合同中规定的符合贮存、运输要求的其他形式的包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桶口严格密封,以防产品吸潮和漏出。
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撞击,禁止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含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避免受潮、受压、暴晒。
7.4 贮存
本品应储存在密闭的容器、阴凉干燥、通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