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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4098-71-9
分子式:
分子量: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以下简称 IPDI)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己二胺经光气化法制造的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3 要求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1 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外观 透明液体
色度(铂-钴色号) ≤ 30
纯度%(A/A) ≥ 99.50
异氰酸根(-NCO)的质量分数,% ≥ 37.50
水解氯的质量分数,% ≤ 0.0200
总氯的质量分数,% ≤ 0.1000
4 试验方法
4.1 色度
按 WHPU/T011-732 的规定执行。
4.2 纯度
按 WHPU/T011-747 的规定执行。
4.3 异氰酸根(-NCO)含量
按 WHPU/T011-751 的规定执行。
4.4 水解氯含量
按 WHPU/T011-749 的规定执行。
4.5 总氯含量
按 WHPU/T011-752 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在同一条生产线,在相同的原料配比和相同的工艺条件下生产的经混合均匀的 IPDI 产品为一批,间歇法生产的每批不大于 20 吨,连续法生产的每批不大于 150 吨。
5.2 取样采用 GB/T 6678 中 6.6.2 和 GB/T 6680 中的规定的方法,生产厂可在生产线上取样,每批产品取样量不得少于 0.5kg。仲裁时在包装桶中取样。
5.3 每批产品必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并符合合格证即可出厂。
5.4 本标准表 1 中色度、纯度、异氰酸根含量、水解氯含量、总氯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
5.5 型式检验为要求中全部内容,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型式检验:
a )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或者产品转厂生产时;
b ) 正常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 正常生产三个月时;
d ) 停产一个月再生产时;
e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6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需复验应在收到产品 3 个月内向生产厂提出。
5.7 检验结果有某项要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重新自该批产品中两倍的包装件中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8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后由法定质量检测部门进行仲裁。
6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6.1 标志、标签
6.1.1 每批产品应有质量检验报告单。每一包装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净重、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以及有毒标志等。
6.1.2 标志上必须标有有毒有害标志并符合 GB 190 第 1 条中 13 号标志。
6.2 使用说明书
a ) 用途;
b ) 注意事项;
c ) 安全规定;
d ) 保质期。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
产品用铁桶充干燥氮气密封包装,每桶净重不大于 250kg,每一包装桶上应有合格证。
7.2 运输
产品在运输中,应注意防湿和防晒。
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并通风良好的室内,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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