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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苏葶质量检测

非售品
CAS:30950-27-7
分子式:C10H15NO
分子量:165.23

紫苏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紫苏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松节油分离,经合成而生成的紫苏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75-2014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6-2014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14454.2-2008 香料 香气评定法
GB/T 14455.3-2008 香料 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
GB/T 14457.3-2008 香料 熔点测定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3 产品的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
3.1 化学名称
对-孟-1,8-二烯-7-肟。
3.2 分子式
C10H15ON。
3.3 分子量
165.2346(按 1979 年国际原子量)。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A级 AA级 AAA级
色 泽 微黄色至白色 白色 白色
香 气 稍带紫苏的草药香气
形 态 结晶固体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A级 AA级 AAA级
含量 %            95.0~98.0 ≥98.0 ≥99.0
熔点 ℃    97.0~102.5 100.5~102.5 100.5~102.5
溶解度(25℃) 1g 试样全溶于 20ml95%乙醇,应呈透明溶液
干燥后失重 %                ≤ 0.5
4.3 卫生指标
表 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 mg/kg ≤ 5.0
砷(以 As 计) mg/kg ≤ 1.0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年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色泽
用目测法检验。
5.1.2 香气
按 GB/T 14454.2-2008 的规定执行。
5.1.3 形态
用目测法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 含量
气相色谱法测定。
5.2.1.1 试剂
乙醇(分析纯)。
5.2.1.2 仪器操作条件
1) GC-9790 气相色谱仪;
2) 检测器:氢焰检测器;
3) 色谱柱:柱长 30m,柱内径为 0.32mm 石英管柱;
4) 载气:氮气;
5) 柱温:170℃;
6) 柱前压:0.3MPa;
7) 氢气压力:0.07MPa;
8) 进样量:1μ L。
5.2.1.3 测定程序
 称取 1g 试样全溶于 20ml 的 95%乙醇中。待仪器处于正常状态时,进样检验,除去乙醇峰,其它峰按面积归一化法定量,测定结果为两次测定值的平均值,两次测定值之差应≤0.5%。
5.2.2 熔点
按 GB/T 14457.3-2008 的规定执行。
5.2.3 溶解度
按 GB/T 14455.3-2008 的规定执行。
5.2.4 干燥后失重
5.2.4.1 仪器和试剂
1) 分析天平:精度 0.0001g;
2) 称量瓶:扁形,直径为 4~6cm;
3) 干燥器:玻质,直径为 20~24cm;
4) 干燥剂:变色硅胶。
5.2.4.2 操作程序
将变色硅胶在 120℃的恒温箱中干燥 4h,然后移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用分析天平称取试样约 2~3g(称准至 0.0002g)于预先经恒重的称量瓶中,使试样摊匀,厚度不得超过 10mm。然后把瓶及盖分别置于干燥器内至少干燥 4h,取出时须将瓶盖盖好,称重,反复至恒重。
试样的干燥失重(A)按下式计算:
          W1-W2
A(%)=---------------×100%
             W
式中:A:干燥失重,%;
W1: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g;
W2:干燥后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g;
W:试样的质量,g。
平行试验结果的允许差为 0.2%。
5.3 卫生指标
5.3.1 铅
按 GB/T 5009.75-2014 的规定执行。
5.3.2 砷
按 GB/T 5009.76-2014 的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
取本品 6 包,除去包装,用精确度不低于 0.01g 的天平分别称量每包重量。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配方一次性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随机抽取试样三份,每份 20g,一份作检验样品,一份作复检样品,一份作备查样品。每份样品均需标明: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标准号、样品数量、取样日期及取样人。
6.3 出厂检验
本产品由公司检验部门负责检验,出厂检验包括本标准中 4.1-4.2 项目,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顶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1) 新产品定型鉴定;
2) 原辅材料来源发生变化时;
3) 停产三个月,恢复生产时;
4) 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出入时;
5)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均合格时,判该产品合格;若有项目检验不合格,可加倍复检,复检合格,可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标、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执行标准号。
7.2 包装
本产品采用专用金属听包装或根据顾客要求进行包装。
7.3 运输
运输工具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装、混运,防止日晒、雨淋,严禁重压。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损坏和靠近火源。
7.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防止杂气污染和日晒雨淋,防止损坏和靠近火源。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和未启封的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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