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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氯海因质量检测

规格:98.5%
包装:25kg/桶
最小购量:1kg
CAS:16079-88-2
分子式:C5H6BrClN2O2
分子量:241.4716

溴氯海因(鱼水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用水环境改良剂溴氯海因产品的分类和代号、要求、抽样、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溴氯海因为主要原料的水环境改良剂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3 产品分类和代号
产品分类和代号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和代号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适用动物
水产养殖用水环境改良剂 溴氯海因 鱼水安 1 水产养殖动物
水产养殖用水环境改良剂 溴氯海因 鱼水安 2 水产养殖动物

4 要求
4.1 感官指标
产品均为白色或类白色的不规则颗粒。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TLZ0151 TLZ0152
溴氯海因质量分数,% ≥ 8.0 24.0
pH 值(1%水溶液) 2.0~4.0 2.0~4.0
粒度
通过 11.2mm 分析筛的物料大于 90%, 通过1.4mm 分析筛的物料小于 10%。
通过 11.2mm 分析筛的物料大于 90%, 通过1.4mm 分析筛的物料小于 10%。
4.3 净含量 符合标签标注,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将样品放置在白瓷盘内,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眼观的方法观察,产品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的不规则颗粒。
5.2 含量的测定
5.2.1 测定原理
试样在酸性介质中与碘化钾反应,析出碘,以淀粉为指示液,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 计算溴氯海因的含量。
5.2.2 0.1mol/L Na2S2O3 标准溶液的配制
配制:称取 26g Na2S2O3.5H2O 与 0.2g 无水 Na2CO3,加新沸过的冷水适量使其溶解成 1000ml,摇匀, 放置一个月后滤过。
标定:称取于 120℃干燥至恒重的基准重铬酸钾 0.15g,精密称定,置碘瓶中,加水 50ml 使溶解,加碘化钾 2.0g,轻轻振荡使溶解,加 10ml H2SO4(4mol/L),摇匀,密塞;在暗处放置 10 分钟后,加 水 250ml 稀释,用本液滴定至近终点时,加淀粉指示液(取可溶性淀粉 0.5g,加水 5ml 搅匀后,缓缓倾 入 100ml 沸水中,随加随搅拌,继续煮沸 2 分钟,放冷,倾取上层 清液,即得)3ml,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而显亮绿色,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每 1ml 硫代硫酸钠标
准溶液(0.1mol/L)相当 于 4.903mg 的重铬酸钾。根据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消耗量与重铬酸钾的取用量,算出本液的浓度, 即得。
5.2.3 分析步骤
将样品研细,精确称取 0.1g,称准至 0.0001g,置于 250g 碘量瓶中,加水25ml,摇匀使之溶解。 碘化钾 2g,加 4N 硫酸 20ml,密塞,摇匀,于暗处放置5 分钟,加水 100ml,用 0.1mol/L Na2S2O3 标准溶 液滴定至淡黄色,加淀粉指示液 3~5ml,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同时做空白试验。
5.2.4 分析结果的表述
含量以溴氯海因质量分数 W 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计算:
       (V-V0)×c×6.037
W =--------------------………………………(1)
              M
式中:
c---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准确浓度的数值,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V---样品滴定中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V0---空白滴定中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6.037---每 1mol 的硫代硫酸钠滴定液(0.1mol/L)相当于 6.037mg的溴氯海因;
M---试样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5.2.5 允许差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03%。
5.3 pH 值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规定执行。
5.4 粒度
按 GB/T 5917.1 的规定执行。
5.5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原料不变,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6.2 采样
按 GB/T 6679 的规定执行。
6.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溴氯海因质量分数、pH 值(1%水溶液)和粒度。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由本企业化验室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3.2.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料变化及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工艺变化、设备改造后;
c) 停产 6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 主成分指标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3.2.3 型式检验由本企业化验室检验或委托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规则要求,
应从双倍量的包装中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3 各项技术指标中的极限数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采用铝箔袋进行包装。标签固定在包装袋口明显处或直接印刷在包装袋上。
7.3 运输
运输过程防雨、防潮、防止污染,保持包装的完整性。
7.4 贮存
存放在通风、阴凉、干燥、无污染的地方,避免污染。
7.5 保质期
在符合运输、贮存条件的情况下,原包装产品的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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